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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適當性案例:信孚銀行訴大馬拉案

2017-04-05來源:MBA智庫

  大馬拉是一家印尼的投資機構,購買了信孚銀行推出的匯率掉期衍生物。在溝通過程中,信孚銀行的業務員對該衍生物的表述不夠清晰并有一定失誤,而大馬拉誤認為自己已經對該衍生品有了正確的理解,由于對產品的錯誤認識,導致大馬拉公司的投資決策出現失誤,損失巨大,拒絕履行合同。信孚銀行公司起訴大馬拉要求其履約。大馬拉以對方虛假陳述、誘騙其投資為由予以答辯。

  法院認為,雖然信孚銀行業務員的陳述確實有誤,但是并非這個“有誤的陳述”導致大馬拉訂立了合同,因為大馬拉自己表示其聽懂了。所以,認定合同有效。更重要是,這個案例確定了投資者并非消費者的概念。也就是說,大馬拉是信孚銀行的客戶,但是這個“客戶”不等同于消費服務的對象,因此,信孚銀行作為服務提供者沒有保護消費者的那種特有的誠信義務。信孚銀行的誠信義務僅限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平等交易而已。這樣一來,大馬拉對“自己聽懂”的這一表示自行承擔責任。

  本案提出了交易商對其所銷售的產品對于特定客戶是否適當這一問題,這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確立有重要的意義。但本案中由于大馬拉的投資機構身份和其對產品表示理解這一特定事實,法官并沒有認定交易商違背了適當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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